興農人壽傳慶增額終身保險

保障內容: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於繳費期間內,自第一年度起每年按原簽單時之保險金額,以年複利百分之六遞增所計得之金額,直到繳費期間屆滿為止。
    除前項外,本契約另外於每一保單年度,按原簽單時之保險金額單利百分之十二遞增,(即第T保單年度增加12%乘以T),直到繳費期滿為止。
    本契約於繳費期間或增值年期屆滿後,各年度之保險金額以繳費期間或增值年期屆滿當年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準。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保險金額」者,按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但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保險金額」者,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4.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原簽單時之保險金額計算,但若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以辦理時之保險金額計算。
  5. 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分期方式繳費,且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時尚有已繳付之當期未經過期間保險費者,按未經過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6. 可選擇申請『老年住院醫療保險金』。
  7. 具「關懷生命,提前給付」選擇權。
  8. 年繳保險費達一萬元以上者享有海外緊急救助。
  9. 可附加本公司各類附加契約。
投保規定:
  1. 繳費期間:6、10、15、20年期
  2. 投保年齡:6年期(20~79歲)
          10年期(1~75歲)
          15年期(0~70歲)
          20年期(0~65歲)
  3. 投保限額:10萬元~2,000萬元
奉准文號:(86.03.24)台財保字第861769895號函
修正文號:(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
(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