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農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保障內容:
  1.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職業災害致成死亡者,並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四十五個月。
  2.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約定的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勞保局職業傷病期滿,尚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殘廢補償費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其殘廢等級一次給付殘廢保險金。
  3.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約定的職業災害,且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後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前條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並領有勞保局之職業傷病補償費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四十個月。
  4. 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約定的職業災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每月給付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但給付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備查文號:(97.01.18)(97)興壽企劃字第01086號函
(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