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農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保障項目:
  1.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時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
    前條之情形,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最高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奉准文號:(86.03.05)台財保第861763749號函
修正文號:(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
(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