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農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障內容:
- A型(重大燒燙傷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重大燒燙傷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 B型(重大燒燙傷定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定額」給付「重大燒燙傷定額保險金」。
- C型(意外加護病房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經住院醫療時,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住加護病房之日起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意外加護病房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住加護病房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意外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奉准文號:(89.07.05) 台財保字第 09302524753號函
修正文號:(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
(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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