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於96年10月1日起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以下簡稱最低比率規範),本公司現有商品「超值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乙型」需遵循此規範。 |
| 最低比率規範僅適用於96年10月1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並不溯及過去已簽訂之有效契約,另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不納入最低比率規範之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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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比率定義 |
| 所謂「比率」是指死亡給付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得出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
比率=死亡給付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金額×100%,
如被保險人為未滿14歲、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死亡給付依據保單條款約定係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
有關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之最低比率如下表所示:
被保險人
到達年齡 |
0歲∼40歲 |
41歲∼70歲 |
71歲以上 |
| 比率 |
130% |
115%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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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之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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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檢測時間點: |
| 比率之檢測時點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保單無繳交續期或彈性保險費之情形時,則尚無重新計算比率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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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模擬:被保險人A小姐30歲,投保本公司「超值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保額30萬(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 |
- 假設第一保單年度末時,保單帳戶價值為50萬元,此時A小姐的死亡給付:
保單帳戶價值+ 投保金額 = 50萬 + 30萬 = 80萬元 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80萬元 ÷50萬元 = 160% > 130% 故A小姐仍可於第二年度繼續投入保險費。
- 假設A小姐至45歲時,保單帳戶價值增加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330/300=110%)將使保單不符合45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15%,無法繼續投入保險費,此時A小姐有下列處理方式:
- 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若本公司不同意A小姐增加基本保額,或A小姐未於繳款日(不含)起十個營業日內提出增加基本保額者,本公司得逕行將A小姐超繳之保險費退還A小姐);
- 請求無息返還逾越比率限制之保險費;
- 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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